2018年9月18日下午,江苏省慈善总会“金陵爱心基金”在南京神康医院正式启动,南京神康医院现场捐赠100万人民币善款,用于援助全国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家庭贫困患者。
一、凡具有本市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县级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评估,风险等级在3级以上,或风险等级虽在3级以下但曾有肇事肇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申请住院救助。
二、住院救助内容:救助对象因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对其基本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予以救助。
三、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由下一顺位人员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由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进行调解。
没有第一款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担任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四、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监护人不按规定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的;
(二)监护人不配合救助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三)监护人不愿签署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服务协议书的;
(四)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
(五)监护人不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患者进行医学跟踪的。
六、住院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为:
(一)一般程序
1、申请受理。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前,其监护人向对象户籍所在地提交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助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验,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监护人签署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服务协议书,填写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同意救助,开具准予救助通知单。监护人凭准予救助通知单原件送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下发不予救助的书面通知。
4、结算。出院时,医疗救助系统直接生成医疗救助结算单,监护人签字确认救助金额后即可办理出院。
七、住院救助对象住院时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个月。住院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进一步住院救治的,须由对象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定点医院签署意见。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住院救助:
(一)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明显好转,定点医院认为可以出院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出院的;
(三)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突患其他严重疾病必须转院治疗的;
(四)经定点医院认定非自愿住院医疗不当的;
(五)因户籍迁移,不再具有长沙市户籍的。
九、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定点医院诊断后办理出院的,由其监护人领回。其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回的,由监护人领回;督促无效未领回的,超期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监护人承担。
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对象提交的救助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和完备的前提下及时受理;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救助标准: 对因精神障碍疾病住院产生的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精神障碍疾病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包干结算的现金支付费用(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为准),在扣除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补偿费用后的剩余部分视同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
十二、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和药品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医疗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医疗救助资金和药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8年9月18日下午,江苏省慈善总会“金陵爱心基金”在南京神康医院正式启动,南京神康医院现场捐赠100万人民币善款,用于援助全国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家庭贫困患者。
一、凡具有本市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县级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评估,风险等级在3级以上,或风险等级虽在3级以下但曾有肇事肇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申请住院救助。
二、住院救助内容:救助对象因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对其基本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予以救助。
三、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由下一顺位人员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由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进行调解。
没有第一款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担任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四、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监护人不按规定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的;
(二)监护人不配合救助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三)监护人不愿签署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服务协议书的;
(四)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
(五)监护人不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患者进行医学跟踪的。
六、住院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为:
(一)一般程序
1、申请受理。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前,其监护人向对象户籍所在地提交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助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验,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监护人签署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服务协议书,填写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同意救助,开具准予救助通知单。监护人凭准予救助通知单原件送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下发不予救助的书面通知。
4、结算。出院时,医疗救助系统直接生成医疗救助结算单,监护人签字确认救助金额后即可办理出院。
七、住院救助对象住院时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个月。住院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进一步住院救治的,须由对象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定点医院签署意见。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住院救助:
(一)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明显好转,定点医院认为可以出院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出院的;
(三)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突患其他严重疾病必须转院治疗的;
(四)经定点医院认定非自愿住院医疗不当的;
(五)因户籍迁移,不再具有长沙市户籍的。
九、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定点医院诊断后办理出院的,由其监护人领回。其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回的,由监护人领回;督促无效未领回的,超期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监护人承担。
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对象提交的救助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和完备的前提下及时受理;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救助标准: 对因精神障碍疾病住院产生的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精神障碍疾病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包干结算的现金支付费用(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为准),在扣除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补偿费用后的剩余部分视同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
十二、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和药品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医疗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医疗救助资金和药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